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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0日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秋凡科转
中国政法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
(2021年4月2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工作,建立成果转化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机制,激发师生创新活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协同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号)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服务国家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学校师生员工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协议,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权属按协议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转化”是指上述科技成果进入市场对接、学校对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与企业签署转让合同、产生经济效益并进行分配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中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辅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科技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成果转化方式有: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鼓励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六条
本办法中转化科技成果所得的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和其他相关的所有经济权益。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让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应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科技成果开发转化过程中的领导与协调;统筹相关资源分配;以及管理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科研或科技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律事务办公室及校内专家团队组成。科技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成果办”)设在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学校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确认成果权属,对专利等成果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培育项目库,对有应用前景的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并建立末端评审机制,将相对成熟的成果转入开发阶段。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搭建企业与学校的对接平台,并与成果完成人共同负责成果转化的实施,对成果进行推介,与相关单位进行谈判、签约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落户科技园进行孵化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
为了建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学校设立专职或兼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学校和二级部门日常相关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让、许可
第十三条
凡是拟以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需由成果完成人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并报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及成果的知识产权确认,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报“成果办”。
第十四条
“成果办”在遵从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权利人、技术需求方及成果完成人三方协商、定价,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和定价方式。
拟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确定;
(二)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定价方式。
第十五条
受让方名称与拟交易价格确认后,形成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协议初稿。协议初稿内容需由“成果办”与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受让对象沟通协商而定,并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审核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协议,报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批。经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进行公示;审批不通过的,根据审批意见重新启动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
审批通过的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学校拟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受让方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7天。
第四章效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施的:
1.所获收益的8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金;
2.所获益的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属学院(部门)的发展基金;
3.所获收益的10%作为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中的50%用于奖励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科技成果进行多次转化时,成果完成人享受多次收益分配。
(三)成果完成人应按照对科技成果贡献的大小确定分配比例,并确认奖金分配方案,最终方案报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收益到账后,由科技成果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最终方案报财务处审核发放。
(四)成果完成人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技术权益
第十九条
对多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在其他成员认可的情况下,转让方应通过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成果完成人的利益。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者(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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