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宁政办发〔202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部署,加快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新定位,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大机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部署创新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要素集聚“洼地”和产业集群发展“高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区国家高新区达到3家,自治区高新区达到10家;培育工业总产值千亿以上的高新区1家、500亿以上的高新区3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300家以上,占全区比重超过60%;高新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全区企业的一半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全区的70%以上。高新区主导产业实现智能化改造、高端化升级、绿色化生产、融合化发展、结构性转型,培育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三)优化高新区梯次发展布局。推动银川、石嘴山国家高新区抓改革、激活力,补短板、强弱项,努力在国家高新区中争先进位。增设国家高新区“争先进位奖”,在年度监测评价中排位每前进1位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推动吴忠、中卫2个自治区高新区加快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引导宁东、苏银、中卫、平罗、中宁、固原等自治区高新区“以升促建”,支持更多工业园区通过创建自治区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对新创建的国家高新区和自治区高新区分别统筹安排1000万元、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高新区要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因园施策,聚焦新型材料、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大健康产业等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加快布局一批强链补链延链壮链重大产业项目,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持高新区企业以技术、工艺、装备、产品等为重点,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打造成本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培育若干个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产业技术体系完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对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的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创新要素向高新区企业集聚。实施企业家创新精神培育行动,引导企业家积极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优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点实施差异化扶持,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精准化培育,严格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人才引育、市场融资、要素保障等优惠政策。面向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方向,培育创新型示范企业,在科技项目、人才团队、创新平台等方面优先配置创新资源。实施高成长性企业助跑计划,鼓励高新区在新经济领域培育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通过“政府扶持 市场驱动 金融支撑”方式给予联动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要加大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加强煤化工高端产品、新型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功能食品等关键技术研发,促进产业高端化;主攻节能减排、节水降耗、污染防治、固废综合利用、清洁能源生产、畜禽粪污处理等关键技术,促进产业绿色化;加快智能终端、智能控制、精密传感、定位导航等智能化技术在产业、企业和园区中的集成应用,促进产业智能化;加快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发展“互联网 教育”“互联网 医疗”“互联网 制造”等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产业融合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和引导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每年组织实施10项以上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重点瞄准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推动最新科技成果在高新区首发首试和应用转化。将高新区打造成为东西部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核心载体,优先在高新区布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鼓励高新区建设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纳入全区技术转移网络体系。优先支持高新区探索“东部研发 宁夏转化”模式,与主导产业专业匹配度高、学科优势明显的一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通用性或行业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经评估后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加快建设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和石嘴山先进材料中试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创新人才集聚。支持高新区自主制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政策,建设“宁夏高层次人才服务网”,提供一站式服务。“政府出钱、企业育才”试点地区优先在所属高新区探索助推企业人才发展的新路子。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高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区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自治区重点人才计划选拔范围。拓宽高新区选人用人渠道,可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地级市以上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酌情放宽。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主动对接高新区用人需求,以需求为导向优化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开展技能型人才的“订单式”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集中力量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积极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率先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新型研发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支持高新区行业领军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设平台型、网络型、高水平产业创新联合体,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高效对接与融通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东西部合作协同创新。加强东西部科技合作,推动高新区率先与东部地区产业相近的国家高新区以对口协作、伙伴园区等机制结对共建,对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共建园区纳入自治区东西部科技合作专项予以支持。探索在高新区内建设飞地园区或共建分园,建立生产总值核算、财政收入分成制度。支持高新区企业在东中部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和离岸孵化器,创新科研代工、委托研发等合作模式,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持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开发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鼓励高新区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大力引进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加快建设银川“海归小镇”,打造具有特色的归国留学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为核心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充分利用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阿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等平台,搭建国际技术转移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生态。实施高新区“双创”升级工程,聚焦主导产业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现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全覆盖。引导现有创业孵化载体开展服务和盈利模式优化,形成涵盖项目发现、团队构建、投资对接、后续支撑的全过程孵化链。支持高新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活动。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高新区整合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综合体,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构建多层次、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依托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和中关村创新中心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优先在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高新区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地方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倾斜,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o)模式和用地政策,支持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优先安排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鼓励支持高新区采用调剂使用方式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创新预告登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坚持产城融合协调发展,统筹规划产业、创新、城市等功能,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人才生活环境,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三态合一”的人才优质生活圈。(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建设绿色智慧园区。高新区要全面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执行绿色政策法规标准,创新绿色发展机制,完善绿色技术体系,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在绿色发展方面走在前列,作出表率。加大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驻,严格落实自治区用水权、排污权改革,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激励机制,确保高新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支持高新区采取多种形式搭建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高新区管理服务、企业监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数据统计等向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转型。(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家高新区所在地级市政府、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把高新区摆在地方创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科技厅要加强对全区高新区的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落实好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按照应放尽放原则,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赋予自治区高新区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国家(自治区)高新区与自治区(地级市)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凝聚发展合力。优化高新区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全面推行“管委会 公司”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运营建设。实行“放水养鱼”财政保障机制和“优绩优酬”薪酬管理模式,探索员额和岗位管理制度,自主决定高新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不见面马上办”等改革,推进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支持力度。优化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结构,聚焦高新区科技创新环境、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创业载体、新场景新应用、人才引进培养、产教融合平台、科技服务综合体、协同创新联合体、成果转化平台、中试熟化基地等有利于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相关领域,适度扩大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各高新区要强化项目凝练设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根据高新区对地方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情况,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返还),提高高新区管委会可支配财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强化认定管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优化自治区高新区认定条件,突出高质量发展指标和科技创新软环境建设,完善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管理。加强高新区效能考核和监测评价。在全区开发区效能目标考核体系中,对高新区加大科技创新方面的考核权重。国家高新区应对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精准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争先进位,对因工作不力退出国家高新区序列的,将追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自治区高新区应按照自治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监测评价考核,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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