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武汉、南京、沈阳、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大连、深圳、厦门、海口等26个高新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确国家高新区由国家科委审定区域面积、范围和归口管理,同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及三个附件(附件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附件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1991年4月26-29日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题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国务院总理李鹏接见了部分会议代表。
1991年5月29日国家科委下发通知,决定成立国家科委发展高技术产业领导小组。同时决定国家科委火炬办与火炬中心合并,负责组织实施火炬计划的全部工作,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
1991年9月5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1991年9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决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实施优惠政策。
1991年10月21-24日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亚太地区科技工业园讨论会在上海举行。
1991年11月16-18日国家科委体改司、国家体改委综合规划和试点司、国家科委火炬办在北京召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